(2012)蒲法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中原烧烤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蒲城县中原烧烤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蒲法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孟祥,该局局长。地址:蒲城县政府1号楼一楼。被执行人蒲城县中原烧烤城。法定代表人穆江涛。地址:蒲城县红旗路西段假山旁。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蒲城县中原烧烤城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蒲劳监罚字(2011)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蒲劳监罚字(2011)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0年6月18日,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因蒲城县中原烧烤城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故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于2011年7月18日对蒲城县中原烧烤城作出蒲劳监罚字(2011)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7月19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蒲城县中原烧烤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蒲劳监罚字(2011)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蒲劳监罚字(2011)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国建审判员 武原宁审判员 党君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屈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