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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白文乔与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乔,卢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白文乔,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卢志勇,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乔诉被告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