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白文乔与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乔,卢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白文乔,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卢志勇,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乔诉被告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