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文明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802号罪犯张文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明于2010年1月11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7月9日,获得2010年第二季度单项奖励,2011年1月7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7月12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5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明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