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保安员。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系罗湖区云峰花园管理保安员。2011年10月23日21时许,刘某酒后来到云峰花园的监控室,其看见被害人文某一个人坐在椅子上看监控,趁机在文某的脸部亲了几下,并未经文某同意强行将其从椅子上抱到旁边的沙发上,用手抓文某的胸部(经鉴定,所受伤为轻微伤)。文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双方扭打约一分钟,文某的一个上衣纽扣被扯掉。民警于当晚11时许在云峰花园监控室内将被告人刘某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短信截图、被害人被扯掉扣子的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资料、暂存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龚某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法医验伤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