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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贾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8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贾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苗某某借款人民币77000元,被执行人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50元。此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贾某某丰田2700型轿车,车牌号宁A7B4**,发动机号2TR0789124准给苗某某,苗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贾某某(2012)横法执字第00016���、贾某某、贾某某、贾贵和(2012)横法执字第00018号二案已和解解决。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荫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