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杭州瓯江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瓯江钢铁有限公司,浙江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4号原告杭州瓯江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立快。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瓯江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瓯江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