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吴丽、王水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王水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负责人徐宏伟。原审被告王水堂。上诉人吴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原审被告王水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