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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林,陈某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赖某林,男,193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北海市平阳镇x农场场部东x幢x号。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合浦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泰,男,62岁,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三合农场x小区x区(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林与被告陈某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林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林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赖某林负担���已交)。审判员 彭 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满斌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