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初字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庄永德与至和(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永德,至和(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67号原告庄永德,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郑群、林一鸣,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至和(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区西片区。法定代表人丁振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仰富、赖锦标,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永德与被告至和(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10日通知原告庄永德交纳案件诉讼费。原告庄永德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永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郑丽阳审判员 董耿瑜审判员 黄海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卓立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