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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谷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时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时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谷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机构代码17976371-x。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黄时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时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时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