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13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蒋某某。本院在执行(2011)定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庭兑付38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偿,故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追索,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