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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阿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36号原告滕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满良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