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吴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汤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与汤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申请人:汤某某。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汤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汤某某所有的临号牌为浙e×××××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汤某某所有的临号牌为浙e×××××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