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董道宝与胡为生、赵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董道宝,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胡为生,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赵雪花,女,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道宝诉被告胡为生、赵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道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董道宝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芮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