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2011)定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期限内,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及被执行人刘某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当庭兑付案件款4451.83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索,故放弃部分,本院再不追偿,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