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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2011)定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期限内,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及被执行人刘某经本院主持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当庭兑付案件款4451.83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索,故放弃部分,本院再不追偿,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