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张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张善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王世海,委托代理人:金永定,叶集区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善宏,原告王世海与被告张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维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海的委托代理人金永定及被告张善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0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35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7771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状况。2、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300元。被告辩称:被告于2010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35300元属实,但被告于2010年2月3日已还原告15000元。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由于被告经营的面条厂倒闭,暂时无力偿还原告的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分期偿还。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状况。2、收条,证明被告已还原告15000元。经审理查明:张善宏因经营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于2010年2月1日向王世海借款35300元,并写有欠条。2010年2月3日,张善宏向王世海的妻子方春美还款15000元,写有收条,现余欠借款20300元。此后,张善宏因生意亏损,没有及时向王世海偿还余欠借款,王世海经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1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善宏偿还借款本息37771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余欠借款20300元。原、被告对借款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考虑被告生意亏损,暂时无力偿还借款,被告申请分期偿还,应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善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向王世海偿还借款20300元(2012年10月30日还款10300元,2013年10月30日还款10000元)。二、驳回王世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善宏负担400元,原告王世海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维 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