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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忠广与张振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广,张振亭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302号���告:刘忠广。被告:张振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广与被告张振亭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旭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