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忠广与张振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广,张振亭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302号���告:刘忠广。被告:张振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广与被告张振亭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旭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