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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海,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2)涉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长海,农民。被告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玉和,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任伟,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原告刘长海诉被告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刘长海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素芳审 判 员  李红高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