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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榭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与吴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吴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榭民初字第33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427253-3)。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南岗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舒红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祯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祥华,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祥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