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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范立丽与季晓青、刘玉成、刘仁师、青岛涌源萤石有限公司、莱州市涌源萤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丽,季晓青,刘玉成,刘仁师,青岛涌源萤石有限公司,莱州市涌源萤石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817-1号原告范立丽,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季晓青,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刘玉成,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刘仁师,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涌源萤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晓青。被告莱州市涌源萤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晓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丽与被告季晓青、刘玉成、刘仁师、青岛涌源萤石有限公司、莱州市涌源萤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丽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于被告张志阳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沈成春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告张志阳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