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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奥兴绣品有限公司与金百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奥兴绣品有限公司,金百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70号原告:绍兴县奥兴绣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1616-9),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路南村。法定代表人:陈燕,执行董事。被告:金百华。委托代理人:刘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奥兴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百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