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俞琦与童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琦,童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俞琦,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王思永,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翔,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琦与被告童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琦撤回对被告童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琦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