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茶红与方幼苹、宣伟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幼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茶红。原审被告宣伟军。上诉人方幼苹因与被上诉人陈茶红、原审被告宣伟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