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惠诉被告方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孙卫惠,女。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玉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惠诉被告方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已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卫惠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卫惠负担。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王万萍审判员 夏喜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