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邓东林与王立忠、张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林,王立忠,张锋,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2号原告:邓东林,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王立忠,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张锋,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东林与被告王立忠、张锋、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东林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林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