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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邓东林与王立忠、张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林,王立忠,张锋,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2号原告:邓东林,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王立忠,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张锋,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东林与被告王立忠、张锋、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东林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林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