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诸商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骆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骆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443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骆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骆某某于2011年11月3日向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案,称本案涉及的借款人应小明在2010年10月13日至2011年8月26日期间先后向骆某某借款及由骆某某相关的借贷中诈骗人民币984万元,该案已被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立案侦查,侦查结果与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相关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