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桑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杜新民审判员 魏俊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