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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桑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杜新民审判员  魏俊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