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向华与周升斌、王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向华,周升斌,王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崔向华。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升斌。被告:王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向华与被告周升斌、王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