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凤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负责人:杨家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3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卫华审判长 胡年明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丽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