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金运通汽车运输队诉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郭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金运通汽车运输队,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郭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武安市金运通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红旗,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李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军英。被告郭素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金运通汽车运输队诉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郭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安市金运通汽车运输队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金运通汽车运输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