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福妹、葛云飞与葛友良、葛兰仙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友良,吴福妹,葛云飞,葛兰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友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云飞。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满才。原审被告葛兰仙。上诉人葛友良为与被上诉人吴福妹、葛云飞、原审被告葛兰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友良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葛友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友良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葛友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陶仙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