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刑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姚小松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小松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刑终字第299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小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聪霞。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小松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绍诸刑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姚小松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姚小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小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小松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小松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刑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杭城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陈建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