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马根木与缪雪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木,缪雪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43号原告:马根木。委托代理人:施海寅、颜丹丹。被告:缪雪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根木诉被告缪雪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根木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交寄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缪雪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根木申请撤回对被告缪雪中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马根木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英英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