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聂金美与王玉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金美,王玉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聂金美。被告王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美与被告王玉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金美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聂金美负担。审 判 长 李俊福代理审判员 郝学义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