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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光、荣根淮与荣盘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荣根淮,荣盘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杨光,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荣根淮,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荣盘春,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荣根淮诉被告荣盘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荣根淮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光、荣根淮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荣根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杨光、荣根淮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