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荣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荣立纺织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东莞市荣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国际布料交易中心A区1020-1021号。法定代表人刘楚波。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连远丰,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2楼C座。法定代表人黄清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荣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4.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7.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贵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