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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风兰、严某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风兰,严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10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风兰。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小雁。原审被告人严某。因本案于201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风兰、严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温瓯刑初字第12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风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惟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风兰及指定辩护人陈小雁、原审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张风兰、严某伙同李蛇娃、陈贵喜(冒名“潘友春”)、陈永红、刘冬来、李志珍、颜士安(均已被判刑)经预谋,窜至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梧慈路28号门口,由陈贵喜摆地摊以“猜瓜子”的形式设圈套引诱他人前来押注,被告人严某、张风兰及李蛇娃、陈永红、李志珍假装参赌,以吸引他人押注,刘冬来、颜士安则负责望风。当日8时30分许,被害人杨某来到陈贵喜设置的地摊前,在李蛇娃等人怂恿下,被害人杨某先后共押注300元,但均输掉。后李蛇娃见被害人杨明某包内有大量现金,便趁其不备之时,伸手从被害人杨某的腰包内夺取现金9100元并交给陈贵喜,陈贵喜见状便立即收摊逃跑,同时将夺得现金转移给被告人张风兰,被告人张风兰携赃款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见状欲追赶被告人陈贵喜等人时,李蛇娃、陈永红、李志珍、刘冬来等人则上前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推扯、抱腿等加以阻止。被害人杨某见状便用手机打电话报警,李蛇娃又趁其不备将手机夺走并逃跑,以阻止其报警。被害人杨某遂在后追赶李蛇娃,李蛇娃在被追赶过程中将手机丢还给被害人杨某。后李蛇娃在逃跑途中被巡逻人员抓获,在现场的被告人严某见状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严某及李志珍携带2000元赃款逃离温州。案发后,涉案部分赃款10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原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风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张风兰、严某继续共同退出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风兰诉称,原判定性不当,本案应定性为抢夺罪,要求二审予以改判。其辩护人辩称,原判定性正确,但张风兰在本案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要求二审减轻处罚。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柳某、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同案犯判决书、前科材料、自首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张风兰、严某和同案犯李蛇娃、陈贵喜、刘冬来、陈永红、李志珍、颜士安、崔世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风兰和原审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张风兰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风兰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严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同案犯为阻止被害人夺回财物,采取了围堵、推扯等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上诉人张风兰关于其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的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张风兰在本案中不仅参与布局,还协助转移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因此,辩护人关于张风兰系从犯,要求二审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前鹏审 判 员  陈欣俊代理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