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厦海法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国际燃油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际燃油服务有限公司,“PUFA”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厦海法保字第7号申请人国际燃油服务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BunkerServicesK.K),住所地MLCKojimachiBldg.,2-8Kojimachi,Chiyoda-Ku,Tokyo102-0083,JAPAN。法定代表人HideoShikada。委托代理人江燕,中国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PUFA”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以“PUFA”轮拖欠油款和驳船费用等755,249.04美元及违约金、利息、相关费用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PUFA”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08万美元担保。申请人已为其扣船申请向本院提供了200,000美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国际燃油服务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BunkerServicesK.K)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巴拿马籍“PUFA”轮于福州港,扣押期间船舶的安全由被申请人自行负责;三、责令被申请人“PUFA”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提供108万美元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洪审判员 蔡福军审判员 郑秉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游蔡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