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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3)上海浦东纯新冲压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纯新冲压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5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纯新冲压件厂(组织机构代码13359850-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龄南路***弄***号。法定代表人:吴勇杰,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亭,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上海浦东纯新冲压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788229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9月1日、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中亚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林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市镇海林仰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浦东纯新冲压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纯新冲压件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