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苍武坤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武坤,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苍武坤。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会安,系李某之父。原告苍武坤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苍武坤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武坤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武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苍武坤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