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余智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智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余智辉。委托代理人傅勉凌,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负责人杨小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