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25号申请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赵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是95475元及利息。经本院做工作,赵某某付给黄某某108000元,本案和解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