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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25号申请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赵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是95475元及利息。经本院做工作,赵某某付给黄某某108000元,本案和解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