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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市某某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市某某管理局,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12)碑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张某某,某某市某某区教育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某某街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延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某某市含光中学教师,现住某某市含光中学教学楼。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德清审 判 员  王育英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