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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颜瑛与谭金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瑛,谭金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7号原告:颜瑛,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斌,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金谷,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沈南,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瑛与被告谭金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瑛撤回对被告谭金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颜瑛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