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74年1月12日,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1974年6月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某乙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某乙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5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