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唐正江、丁明学、袁纯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唐正江,丁明学,袁纯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9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钧,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唐正江,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3日。被告丁明学,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日。被告袁纯志,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被告唐正江、丁明学、袁纯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梅才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