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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纽克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添弘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纽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添弘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9号原告:宁波市纽克服饰有限公司(71335678-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工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沈定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奉化添弘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83000067606)。住所地:奉化市高新技术园区东江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统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纽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纽克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奉化添弘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纽克服饰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市奉化添弘制衣有限公司已付清加工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纽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奉化添弘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2345元,由原告宁波市纽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