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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老娥与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老娥,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陈孔容,陈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陈老娥,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县塘南供销社职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军民路6号防腐厂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8149166-5。法定代表人陈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光辉,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执行董事,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2号A座102单元。身份证号:350182198105227110。第三人陈孔容,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执行监事,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第三人陈栩,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业务经理,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老娥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陈光辉、陈孔容、陈栩系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且擅自隐藏、转移、处置本院审理期间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光辉、陈孔容、陈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光辉、陈孔容、陈栩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老娥清偿债务4523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