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平巡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瞿某某、陈某等与金某某、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陈某,陈甲,姜某某,金某某,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平巡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瞿某某。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瞿某某。原告:陈甲。原告:姜某某。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徐某某。被告: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告:申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组,住所地江西省××××号。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陈某、陈甲、姜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陈某、陈甲、姜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申某某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陈某、陈甲、姜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申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黄孙荣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