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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麻子掌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麻子掌村。本院在审理阮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阮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剩余50元由阮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